二十徒勞行--十九:若做利樂有情事,非由菩提心起為徒勞也
修行 人為利樂有情事,大凡是由兩種心生起,一種是慈悲喜舍四無量心,一種是菩提心。
蓋四無量心乃菩提心之基石,因此它們是一種先與后的承啟關系,似乎沒有絕對的界限,但有斷我和執(zhí)我的不同。從善益上講,大致上可以說是一致的。
它們又各自有兩類:自覺和非自覺。
謂自覺者,指由內心油然而生、不須借助某事某物的相關關系而迫使或促使自己為此利樂有情事,它是一種極其自然的、無需理會任何圖報,就能做出的利他事;
非自覺者,它是由于某種牽涉到自己的要害、或是由他人、法紀等對自己的要挾、作用,故而引發(fā)的為利樂有情事,此類之事的起念即非自然、純凈。
比如說,社會要求的公眾道德,對他人彬彬有禮、不打罵他人等,這也是一種利樂有情的形式。若人人因為顧忌此道德的原則性,害怕觸犯而引起眾矢之的,因而不得不遵守此道德要求,實際上也就是做利他事了,那么此種利樂有情事之所為就非由自覺而生,而是出于社會公德、法律等對自己的約束,所以它是隸屬于非自覺類。
至于自覺類,其頗似世間之人常說的:天生就是如此。它是由多生累劫的善業(yè)因緣而致,為利他事時全然不會考慮個人得失,認為幫助他人是自己應盡的本份,而無其他心態(tài)存念。
除了此種利樂有情行為的出發(fā)點之外,還有一種非應由修行人所守持的觀念,這種觀念就是:利樂有情是出自于情非得已。關于這個問題,已于前文有所闡述,于此不再冗復。
簡言之:其主旨即是因為此等修行人的心態(tài)極不純凈,將佛法當作是一種羈絆,把因果當作是逼不得已而需履行的承諾。
他們會由于法軌律儀、而勉強守持對他人的慈悲喜舍之利他行,但往往是極其有限的,有時就只是純粹出于對自己有所進益的情況下而為的利樂有情事了。還有諸于心不甘情不愿而有所為等,就不一一舉示了。
總之來講,一個真正欲尋求了生脫死的人,就會自覺地去履行法規(guī),內心極其純凈地去幫助其他眾生,讓其他有情擺脫苦難,以菩提心之驅使帶動利樂有情;
而不會心中尚存芥蒂,還有什么疙疙瘩瘩,為自己不去增益他眾而尋找理由或借口,或是以不健康的心態(tài)、不純凈的初衷去幫助利樂有情。
而菩提心生發(fā)的利樂有情,是無相之境所生,做了就做了,毫不為處境所遷,完全出自應該和自然,這就在于與四無量心的不同之處了。
是故無菩提心而利樂有情,是為徒勞之行也。
聲明:這是阿王諾布帕母《子必依論》里面的一段,為了避免斷章取義,如果要學習完整義理,請看完整經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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